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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經查詢法務部刑案資料,因違背安全駕駛,處以罰金,趙○○可否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

修改日期: 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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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敘述:按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外國人為我國國人之配偶,歸化我國國籍須符合國籍法第3條「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本案經查詢法務部刑案資料,趙○○於97年9月15日經地院判決確定,因違背安全駕駛,科處罰金40,000元,且當事人聲稱罰金繳清之證明文件已遺失;另依地檢署查復,當事人罰金於97年10月14日履行完畢。


處理方式:趙○○因不符合國籍法第3條「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應於97年10月14日罰金執行完畢後3年內,未再查有品行不端之行為,並符合其他歸化要件,得再重新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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