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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阮氏○女士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惟經查渠與其國人配偶均未按址居住於居留地址,另阮氏○女士聲稱其因家暴離家多年,現受雇於姊姊幫忙帶小孩,自力更生,生活無虞。
分析: 
以我國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係以其婚姻真實為前提。本案渠等2人均未居住於居留地址,亦查無夫妻共同居住之事實,致無法確認渠等婚姻真實性,無法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處理: 
本案請阮氏○女士與其國人配偶提憑相關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 闡述確認婚姻之真實性,戶政事務所憑渠等聲明書函請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專勤隊查察渠等之婚姻真實性後,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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