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氏○女士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惟經查渠與其國人配偶均未按址居住於居留地址,另阮氏○女士聲稱其因家暴離家多年,現受雇於姊姊幫忙帶小孩,自力更生,生活無虞。 分析: 以我國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係以其婚姻真實為前提。本案渠等2人均未居住於居留地址,亦查無夫妻共同居住之事實,致無法確認渠等婚姻真實性,無法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處理: 本案請阮氏○女士與其國人配偶提憑相關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 闡述確認婚姻之真實性,戶政事務所憑渠等聲明書函請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專勤隊查察渠等之婚姻真實性後,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