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阮○○女士與國人配偶江○○於97年12月8日結婚,阮女又於98年5月4日分娩1子,經國人配偶江○○提出申請該子非他所生,因此,不予辦理戶籍登記。 分析: 依民法第1062條受胎期間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302日止,故該新生兒非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又依民法第1063條應提起否認之訴,阮女所生之子非本國籍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6條3款辦理。 處理: 告知本案江○○應向法院聲請否認之訴,經判決該新生兒未具我國國籍,協助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居停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