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小孩張○○生父母均已死亡,如何辦理監護登記? 分析: 鎮民未成年小孩張○○因生父母均已死亡,外祖母陳○○表示張○○從小與其同居並由其扶養照顧,申請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父母死亡,依第一順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定其監護人。 處理: 1、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或父母死亡而無遺 囑指定監護人,…,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行政程序法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 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3、本案由與未成年小孩張○○同居之外祖母陳○○提 出聲明書及該鄰鄰長證明書後,本所訪談鄰居林○ ○及未成年小孩張○○,並製作書面訪談紀錄表。 4、依規定辦理監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