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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民陳○○申請改名,經查刑案紀錄結案情形有:通緝.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備註:於991220時效完成。是否符合姓名條例第12條不得申請改名情事案。
分析: 當事人陳○○提出改名申請,經承辦人查調刑案資料前科查註表,查有結案情形:通緝.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備註:於991220時效完成。並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是否應依姓名條例第12條2項規定,至滿3年止始得申請改名。
處理: 1、姓名條例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第1項)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第2項)」第12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第1項)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第2項)」
2、本案陳君經查調刑案資料前科查註表,查有結案情形:通緝.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備註:於991220時效完成。
3、依內政部97年5月2日台內戶字第0970072923號函略以:…考量上開姓名條例第12條之規定意旨,係為避免不法人士被通緝或經判決確定後規避刑責。本案當事人行刑權時效既已消滅並撤銷通緝,依法不得再予執行,得參照上開姓名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以行刑權時效消滅日起滿3年止核算。
4、依上開函釋意旨,陳君行刑權時效消滅日為99年12月20
日,須至102年12月21日後始得申請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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