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科發文通知,鎮民張○○與泰國女子張○○(中文姓名)偽造文書案件,犯罪事實:二者間實際上並無結婚之真意,為假結婚,應辦理撤銷結婚登記案。 分析: 鎮民張○○與泰國女子張○○(中文姓名)二者間實際上並無結婚之真意,因得知假結婚幫助其入境我國可賺取報酬,於93年持經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結?證明文件辦妥結婚登記,於100年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確定,應辦理撤銷結婚登記。 處理: ?1、依據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 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2、本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二者無結 婚之真意係假結婚,判處有期徒刑,並經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函復確定日期。 3、發文通知張○○辦理撤銷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