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民甲女士申請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3款改名,經查另有設籍於彰化市之同姓名者,是否符合姓名條例得申請改名情事案。 案例分析:當事人甲女士至本所提出改名申請,因其已依特殊原因改名2次,現欲以「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之原因改名。經查甲女士於101年11月間自外縣市遷入本轄,後於102年3月28日以特殊原因申請第2次改名。 處理情形:本案甲女士已依特殊原因改名2次,如欲改名,僅得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原因申請改名。現甲女士以上開規定第3款之原因申請改名,惟經查其使用目前之姓名未逾六個月,雖甲女士已設籍本縣逾六個月,且又查有設籍本縣與其同姓名者,爰依規定甲女士仍不能依此原因申請改名,需至102年9月29日後始得申請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