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轄居民吳先生詢問欲認領其與大陸地區女子於大陸地區所生之子女,應如何辦理認領登記 ? 分析:本轄居民吳先生詢問欲認領其與大陸地區女子於大陸地區所生之子女,應如何辦理認領登記 ? 處理:1、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區之規定」。 2、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且應自行為之,不許他人代理。被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須有血緣上之父子女關係。惟被認領人或生母有否認權。 3、認領大陸地區子女應持憑經海陝交流基金會驗證,由大陸地區公證之子女出生公證書、認領公證書(內容敘明生母同意未成年子女由生父認領)、生母無婚姻狀況證明書、子女姓氏約定書、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等,向戶政所辦理認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