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阮 女士申請歸化國籍時本所發現其原屬國核發之喪失國籍證明所記載之英文 姓名與外僑居留證及國人配偶戶籍資料之英文姓名不符。 處理: 一、為確認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與原屬國所核發之喪失國籍證明書所記載之喪失 國籍人確為同一人,國人配偶戶籍資料所記載之外籍配偶英文姓名與喪失國籍證明書所記載之喪失國籍人英文姓名仍應一致。 二、另依戶籍法第24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是以請 阮 女士確認其英文姓名後,變更其喪失國籍時英文姓名,再行受理申請歸化國籍案件。 三、本案已於103年2月7日經內政部核准並核發歸化國籍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