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資訊 自本(100)年7月1日起,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民眾可至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 狀態: 歷史訊息 | 公佈日期: 2012/12/04 | 修改日期: 2012/12/04 | 瀏覽人次: 2493人 自本(100)年7月1日起,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民眾須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辦理,倘不便親自前往,則須至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將普通護照申請書併同申請護照應備文件送請旅行業者、親屬或同事續為代辦護照。(戶政事務所不收件、不發件、僅配合外交部辦理首次申辦護照者之「人別確認」。) 一、受理對象:凡首次申請護照且戶籍設在彰化縣者。 另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者,則請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三個辦事處申請。 二、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08:00至05:30(中午不休息),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三、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滿20歲者,本人親辦,繳驗身分證正本(並繳交正、反面影本1份)、繳交2吋(6個月內)彩色光面相片2張、申請書1份。 (二)滿14歲未滿20歲者,本人親辦,繳驗身分證正本(並繳交正、反面影本1份)、繳驗父或母或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並繳交其正、反面影本1份)、繳交2吋(6個月內)彩色光面相片2張、申請書1份(須經父或母或法代同意並簽名)。(請注意:年滿14歲尚未領有身分證者,須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身分證後再逕行辦理「人別確認」)。 (三)未滿14歲者,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本人親自到所並由領有身分證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並繳驗父或母或法代身分證正本(並繳交其正、反面影本1份)、繳交2吋(6個月內)彩色光面相片2張、申請書1份(須經父或母或法代同意並簽名),另陪同者亦須繳驗身分證正本(並繳交正、反面影本1份) (四)未成年之父母離婚者,須申請個人戶籍謄本1份。 四、如有護照申辦之相關問題請撥打下列電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02-2343-2807或02-2343-2808 中部辦事處:04-2251-0799(臺中市黎明路二段503號1樓) 南部辦事處:07-211-0605 東部辦事處:03-833-1041 五、申請須知及申請書下載請參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