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登記須知 .申辦資格: 一、 本人。 二、 原申請人。 三、 利害關係人。 四、 受委託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 當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無法提出者可免附) 三、 原申報不實,視原因提證。 四、 原登記事項消滅,視原因提證件。 五、 民法得撤銷之案件依法院判決書、確定書或裁定書、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六、 遷出(入)撤銷登記,依相關戶政所查實後函文辦理。 七、 喪失國籍(未取得他國國籍前)撤銷登記憑內政部許可文件辦理。 八、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九、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十、 虛報遷徙登記,而實際仍在原住址居住者,戶政所得依戶籍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於職權予以撤銷,並依規定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十一、 撤銷事項如果涉及配偶或子女之戶籍登記事項者,其配偶或子女應同時辦理撤銷或更正。 .申報期限:隨到隨辦。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