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戶長不同意遷出,被扣留戶口名簿如何辦理? 按戶籍法第56條第二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又戶籍法第80條規定:「戶長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故仍請您先行向戶長索取,如確實無法取得(戶長拒提戶口名簿),可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戶政事務所會催告該戶長限期提出戶口名簿(催告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如經催告戶長仍未交付者,當事人即可先行辦理遷入登記,戶口名簿則俟機補註,惟戶長須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