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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6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30187890號函

修改日期: 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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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戶政事務所辦理國人與外國人士結婚登記,係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及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辦理,即國人與外國人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者,應備妥結婚書約及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惟越南係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規定,須先於該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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