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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兩性平權,子女從姓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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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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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6年5月23日及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後,子女從姓規定有重大變革,由原則從父姓,改為得從父姓或母姓,故新生兒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及年滿20歲成年人得依意願選擇從母性或父姓,以達落實兩性平權。 
 
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第1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第4項)。」又按戶籍法第49 
條第1項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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