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以下簡稱歸化測試)之程序如下: (一)接獲歸化測試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時,應核對歸化測試者所附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基本資料。 (二)於歸化測試題庫系統鍵入參加測試者之資料,並列印製發歸化測試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二)於二星期內送達歸化測試者。採隨到隨辦歸化測試者,無需列印。 (三)依參加歸化測試者擇定之測試方式,於歸化測試題庫系統隨機抽取試題,並列印口試評分卷、口試題目及答案卷或筆試評分卷、筆試題目及答案卷(格式如附件三至附件六)後,封袋備用。 (四) 測試時間為三十分鐘,應於測試前向參加歸化測試者說明測試須知。 (五)口試測試依參加歸化測試者所擇定之語言,指派熟悉該語言之人員辦理。 (六)口試測試採一對一方式,不同之歸化測試者應採不同之口試試題。 (七)實施口試時,應核對口試評分卷上所載之人為參加歸化測試者,並請其於評分卷中親自簽名後收回備用;測試人員應逐題測試後於評分卷內評分,並於評分卷之測試人員簽名欄簽名。 (八)實施筆試時,應核對筆試評分卷上所載之人為參加歸化測試者,並請其於評分卷中親自簽名並作答。測試完畢收回評分卷後,測試人員據以評分,並於評分卷之測試人員簽名欄簽名。 (九)將參加歸化測試者之成績鍵入歸化測試題庫系統,並列印歸化測試成績單(格式如附件七)於二星期內送達歸化測試者。 (附件在download夾內) 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10149112號函釋 主旨:有關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第7條規定效力一案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101年3月27日外條一字第10124027260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本部處理國籍事務,國內法係依國籍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涉及各國國籍之國際事務者,係依照「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及「聯合國已婚婦女國籍公約」意旨辦理。 三、依外交部前揭函復略以,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第7條規定:「一國之法律規定發給出籍許可證書倘領得證書之人非有另一個國籍或領取另一個國籍時此項證書對之不應有喪失國籍之效果。倘領得證書之人在發給證書國家所規定之時間內不取得另一國籍則證書失其效力但領得證書之時已有另一國籍者不在此限。」之效力,我國簽署當年並未保留,故倘簽署國於簽署時未對該條聲明保留,則該條對於簽署國迄今仍具有拘束力。 四、依上揭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第7條規定,外籍人士已喪失原屬國國籍,因有品行不端,犯罪紀錄等不符我國國籍法規定法定條件,無法申請規化我國國籍,於尚未歸化我國國籍前,應仍具有其原屬國國籍,不致成為無國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