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光復前之台灣戶籍行政 保甲制度之戶籍簿分為正副冊,正冊由郡役所(現縣政府戶政課)管理、過錄、戶籍謄本、印鑑登記證明等核發,副冊由各派出所巡查(警員)戶口查察之用,各派出所設立保甲事務所,置保甲書記一名,專責受理人民申請戶籍登記。 日本佔據台灣之初,1906年 (明治三九年)日人在台灣頒佈戶籍法規開始在台初次設籍,日人據台期間,為鞏固其統治權,規定警察權高於一切,以警察控制保甲,以保甲控制戶口,而後以警察之戶口調查為標準。 二、 光復後之台灣戶政 ■ 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台灣光復,戶政初期沿用日據時期之規定,由警察機關接辦。 ■ 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依戶籍法的規定,各級戶政機關,劃歸行政機關辦理,鄉鎮公所設戶籍室,鄉鎮長兼主任另設副主任乙名。 ■ 民國三十七年十月為加強戶警聯繫,訂頒「台灣省各縣市主辦戶政機關與警察機關辦理戶口查記聯繫辦法」,流動人口、外僑戶口查記、失蹤人口查記由警察負責辦理外 ,一切戶籍登記事項 ,概由戶籍機關主持 。 ■ 民國四十二年為便利人民申報戶口 ,各縣市按實際需要,在各警察分駐 (派出)所普設戶口申報處,公所派戶籍員前往戶口申報處 ,受理人民申請戶籍登記 ,後來各鄉鎮公所設戶籍課 ,置課長一人 。 ■ 民國四十六年各鄉鎮市區公所 ,增設警察人員兼任戶籍副主任並兼警察分局副分局長之職 。 ■ 民國五十四年八月實施 「戶警合一」訂頒 「台灣地區戶警聯繫辦法」並於民國五十六年一月一日各鄉鎮市區公所 ,增設警察人員專任戶籍副主任 。 ■ 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一日省戶政科劃出與警察戶口股合併成立戶政科 ,縣市政府亦比照辦理 ,鄉鎮市則將戶籍課劃出 。成立戶政事務所改隸警察局,但主任仍由鄉鎮市區長兼任 。警察分局副分局長仍兼副主任,原戶籍課長改為秘書。 ■ 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修正戶籍法,同時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主任改由警察分局副分局長兼任。 ■ 民國七十年七月將戶政事務所主任由兼任改為專任 ,主任兼警察分局副分局長 ,同時兼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 。 ■ 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動員勘亂時期終止,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劃入縣市政府民政局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