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國外)登記。

|
修改日期: 2016/10/31
|
瀏覽人次: 84人
一、國人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滿2年,應由本人委託他人或戶長於30日內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國外)登記。 
二、法令依據: 
(一)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二)戶籍法第41條第1項及第47條第1項分別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三)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
本所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資料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