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出(出境)登記須知 ※ 申請人: 一、本人或戶長。 二、得由戶政事務所代辦。 ※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在台灣地區有戶籍人民,出境滿2年以上,戶政事務所接到其出境通報後,在代辦遷出登記前,應通知當事人或戶長,並於遷出登記後通知戶長或戶內人口換領戶口名簿。 二、當事人出境,雖未滿3個月或未滿2年,得經當事人或其戶長提出申請遷出登記;唯如當事人在國外委託他人申請時,應另檢附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 三、出境人口出境後之遷徙登記,不論單身戶或戶內人口,均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遷入登記後通報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原遷出登記,同時辦理出境遷出登記 四、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查)證。) ※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