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登記須知 ※ 申請人:一、當事人。 二、原申請人。 三、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申請人時) 四、受委託人。 ※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有關證件或核准廢止之公文。 三、當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無法提出者可免附)。 四、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 申報期限: 三十日內。 ※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