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設戶籍登記須知 ※ 申請人: 一、本人。 二、戶長。 三、受委託人 四、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時)。 ※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 定居證、戶口名簿、申請人印章、最近2年新式相片1張。 二、 無戶籍人口憑核准之補辦戶籍登記申請書。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 三、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四、 遷入單獨立一戶者、應提憑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詳閱印章、遷入登記) 五、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查)證。 六、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七、 持憑未記載父母及配偶姓名之定居證申報戶籍,應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補填後,再辦理戶籍登記。 註:定居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國籍法修正公布( 89 . 2 . 9. )時之未成年子女(即於民國 69 年 2 月 10 日以後出生者),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二項具有我國國籍者,其辦理戶籍登記相關作業如下: 一、 修正公佈前在國內出生之未成年子女,可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定居證,其有外僑居留證者,函送居留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註銷外僑居留證,並於其外國護照入國簽證及入國查驗章上加蓋戳記後,領取定居證憑向戶政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二、 在國外出生者,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 ※ 申報期限: 三十日內。 ※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