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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請領國民身分證

※ 申請人: 
一、本人。  
二、法定代理人。 
三、受委託人。 
 
※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印章、戶口名簿、當事人最近二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二、未成年人(十四歲以上)請領國民身分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未滿十四歲者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
三、法定代理人不能共同申辦未成年子女之身分證時,應附他方同意書。  
四、補領身分證須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 申請補證當事人如果持貼有照片,清晰可確認為當事人,且具公信力之政府機關核發之證件,如護照、退伍令、畢業證書〈有照片〉,等可縮短發證時間。
五、因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致無法親自辦理補發者,得檢具醫師或里、鄰長之證明書並出具委託書,委託其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代為申請,亦可至本所申請到宅服務
六、初、換領工本費50元,補領200元。 
七、補領新身分證者,於舊證尋獲時,請繳回戶政事務所作廢。  
 
※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有查證必要者,三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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