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須知 ※ 申請人: 一、監護登記:監護人。 二、輔助登記:輔助人。 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 四、受委託人: ※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法定監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二、委託監護:受監護人父母之委託監護書。(須載明一定期間及特定事項)。 三、遺囑監護:後死之父或母遺囑。 四、法院判決監護: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五、監護宣告: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 六、變更監護:父母約定書、法院判決書及判定確定書…等。 七、監護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八、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查)證。 註: 未成年人之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1.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袓父母。 2.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3.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袓父母。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民法第一○九四條) ※ 申報期限: 三十日內。 ※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