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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住址變更登記

※ 申請人:  
一、本人(未成年人由父母共同為之)。 
二、戶長。  
三、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 
四、受委託人。
 
 
※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之原戶籍地戶口名簿、戶長未前來者需出具委託書及印章,所有住變者國民身分證、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如住變入他人戶內者,同時檢附新地址之戶口名簿、戶長未前來者需出具委託書及印章。
 
二、雙方戶口名簿、戶長未前來者需出具委託書及印章,住變者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住變者 應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證件請參考國民身分證核發應備證件)
 
三、住變單獨成立一戶者,應另提憑「單獨立戶提證規定」證明文件之一辦理(須繳驗正本)
 
四、未成年人住址變更應由父母共同為之,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
 
五、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六、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註:全戶申請住址變更,如缺少戶內部分國民身分證,應俟戶內國民身分證補其後再予受理。
 
 
※ 申報期限: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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