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男子與大陸女子在大陸地區離婚應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應備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及下列文件之一至戶籍地戶政所辦理。 1.在大陸法院判決離婚者,應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後申請離婚登記。 2.在大陸有關機關調解離婚者,應提憑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暨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之送達書申請離婚登記。 3.在大陸地區自願離婚者,持憑大陸政府機關出具之「離婚證」,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申請離婚登記。如有正當原因經核可委託申請時亦要附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如委託書在 大陸作成時亦須經海基會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