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結婚有無特別規定? 1、在國內與外國人士結婚應另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但在對方政府機關辦妥結婚註冊並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之文件,則無庸提具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憑大陸地區結婚公書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