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要向法院聲請認可?向法院聲請應附交那些交件?應備何證件向戶政所申請收養登記? 1、收養應經法院裁定認可,憑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收養登記。 2、聲請法院收養裁定認可隨聲請狀附交之文件: (1)、收養契約書。 (2)、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戶籍謄本,應得他人同意者,附同意證明。 (3)、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取得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需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 (4)、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提出職業(在職證明、營利事業證影本或自耕農證明)、財產(房地產權狀影本或存款證明影本)及健康(公私立醫院或衛生所一般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3、辦理收養登記: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未領者免)、戶口名簿。 (3)、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4)、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1059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5)、被收養人如已領國民身分證,需帶最近2年內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換領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