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如何申請監護登記? 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