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形下應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1.父母因離婚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55條規定情事者。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情事者。 2.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89條之1情事者。 3.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69條之1情事者。 4.其他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父或母一方行使或負擔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