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越南國人離婚,可否只提憑該國人民法院判決書辦理離婚登記? 一、與越南國人在越南境內辦理離婚手續,必須由夫妻兩造先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向當事人戶籍地之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經該等法院調查並進行調解。倘調解不成,即進入審判程序,約俟三個月後,人民法院裁判並核發離婚決定書(初審判決書),並通知當事人自上述判決日期之後十五日內,夫或妻若未再提上訴申請,則該法院即可作成「公認當事人協議離婚裁定書」,此即為最終判決,具有法律效力,並各發一份給雙方當事人收執。 二、因此,本案當事人應提憑越南國法院作成之判決書及「公認當事人協議離婚裁定書」,原本及中文譯本經駐外館處驗證後,始可據以辦理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