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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問答

印尼國人A先生,擬申請回復我國國籍。
內容:A先生於99年4月16日依國籍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願取得外國國籍喪失我國國籍。  
 
答案:一、本案申請回復國籍依據法令為國籍法第15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其申請回復我國國籍,由本人提出申請檢附相關文件: 
1、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2、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3、喪失國籍後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由戶政機關代查)。 
4、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5、其他相關戶籍資料或身分證明文件(如辦妥喪失國籍註銷戶籍之戶籍謄本(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或喪失國籍許可證明書影本)。 
6、相片2張(比照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規格式樣)。 
7、證書規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二、本案所檢附『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原文及中文譯本須經駐外單位驗證及外交部複驗。 
註:申請回復國籍者,係我國國民之配偶,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免附,趙君配偶為印尼國人尚未取得我國國籍。 
 
三、本案所檢附『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為趙君99年房屋稅單;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資料規定。 
 
四、文件整合後陳報縣府轉內政部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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