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菲律賓籍配偶B女士為歸化我國國籍辦理喪失原有國籍,擬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外文姓名及中文譯名)。 一、本案申請歸化國籍依據法令為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其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由本人提出申請檢附相關文件: 1、戶籍資料(由戶政機關代查)。 2、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3、外國人居留證明書(申請人向移民署申請)。 4、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由戶政機關代查)。 5、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由戶政機關代查)。 6、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7、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8、相片2張(比照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規格式樣)。 9、證書規費新臺幣2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二、本案當事人於88年9月6日結婚,結婚登記時中文譯名為○○○○,英文姓名為ARA...: 1、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亦同。」因其中文譯名為阿拉00與規定不符,故須先請其取用中文姓名並變更配偶妻姓名及子女母姓名(記事例代碼171015)。 2、菲律賓及泰國等國家女士結婚英文姓名均有冠夫姓習慣,其持有護照及外僑居留證英文姓名與結婚登記英文姓名不符,須先於配偶戶籍資料上註記其外籍配偶因結婚冠夫姓變更英文姓名(記事例代碼171043)。 三、本案B女士入出境本國紀錄皆在結婚之後,以新舊護照號碼、國籍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系統』查詢出入境紀錄發現有9筆入出境紀錄,其中7筆紀錄英文姓名不同,1筆紀錄日期與入境章戳日期不同,為免影響民眾權益,依內政部96年7月2日台內戶字第0960100502號書函:填寫「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人及外國人入出境紀錄疑義查詢表」檢附相關護照入出境章戳資料,傳真至國境事務大隊桃園國際機場查詢更正,該署受理單位接獲查詢表後將於3日內完成,查復結果逕行於e政府服務平台線上查詢。 四、諸如此類案件,如當事人有變更中文(譯名)姓名、出生日期及護照號碼有錯誤資料,皆須列入刑案資料前科、申請入出境案件、申請居留、申請定居等項目的查詢條件。 五、文件整合後陳報縣府轉內政部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