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越南籍配偶B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刑案資料前科查註表:99年1月22日結案.緩刑報結.妨害風化....等)。 一、本案申請歸化國籍依據法令為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由本人提出申請檢附相關文件: 1、戶籍資料(由戶政機關代查)。 2、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3、外國人居留證明書(申請人向移民署申請)。 4、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由戶政機關代查)。 5、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由戶政機關代查)。 6、喪失原有外國國籍之證明文件(須經外交部覆驗)或依國籍法第9條但書規定,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正本及中譯本。 7、相片2張(比照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規格式樣)。 8、證書規費新臺幣2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二、依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B女士97年申辦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無犯罪紀錄;98 年申辦歸化國籍時,其刑案紀錄查詢表記載: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並未偵查結束,須俟判決確定後,依其判決結果論定。 99年1月20日結案.緩刑2年.妨害風化...等,【依內政部97年0月 0日台內密0字第0970100000號】函;已告知當事人俟緩刑期 滿後3年內未再犯,再行申辦。 三、本案當事人履次詢問,何時可申辦歸化國籍,故請其備妥相關文件,整合後陳報縣府轉內政部核發。 四、100年3月9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00048000號函駁回該申請案: 1、依國籍法第4條規定,外國人為我國人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應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等相關規定。 2、本案B女士依刑案前科查註表略以,因妨害風化,經彰化地院判決確定. 99年1月20日結案.結案情形:緩刑報結...,核與國籍法「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不符,爰駁回其歸化我國國籍案。另請其如緩刑期滿3年內,未再查有品行不端之行為或其他犯罪紀錄,並符合其他各項歸化要件者,得再重新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