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緬甸籍配偶B女士為歸化我國國籍辦理喪失原有國籍,擬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A先生表示:移民署官員告知其配偶居留已5年,早可以辦理歸化國籍)。 一、本案申請歸化國籍依據法令為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其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由本人提出申請檢附相關文件: 1、戶籍資料(由戶政機關代查)。 2、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3、外國人居留證明書(申請人向移民署申請)。 4、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由戶政機關代查)。 5、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由戶政機關代查)。 6、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7、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8、相片2張(比照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規格式樣)。 9、證書規費新臺幣2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二、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本案依移民署告知辦理『外僑居留證』居留時間已逾5年未逾,經查陳女士於1997年、2000年、2006年、2007年等皆有入出境紀錄,並於2008/5/5出境迄2010/5/3入境,雖居留時間未中斷,但未連續3年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故須俟居留時間連續3年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不中斷方可申請歸化國籍。 三、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3條及第4條所稱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或3年以上,指其居留期間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5年或3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不中斷,且該期間內每年合計合法居留183日以上。但…」。故為B女士試算符合連續3年每年合計合法居留183日以上…(2008/5/5出境迄2010/5/3入境) 第1年:2009/11/4~2010/11/3。 第2年:2010/11/4~2011/11/3。 第3年:2011/11/4~2012/11/3。 B女士如注意其最近3年入出境天數,最快可於2012/11/3過後即可申辦歸化事宜。 四、A先生詢問其配偶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問題,如何時考試?在何地等…。 依【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第2項第4款規定:「依本法(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或第5條規定申請歸化,且年滿65歲者:72小時以上之證明」…。第7條第3款規定:「依本法(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或第5條規定申請歸化,且年滿65歲者:總分50分以上」。 本所自訂報名時間為:1~11月,每月1~15日報名;12月則1~8日報名,為避免報名選項錯誤糾紛,請當事人自行報名攜帶外僑居留證、相片、500元至本所報名。(如有特殊個案另案處理)。 考試時間:縣府統一規定為每月最後一週星期三上午,在各戶政事務所考試。 B女士出生年次為1942年,已符合65歲以上規定,考試50分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