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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問答

A女士泰國籍配偶A女士為歸化我國國籍辦理喪失原有國籍,擬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
一、本案申請歸化國籍依據法令為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其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由本人提出申請檢附相關文件: 
1、戶籍資料(由戶政機關代查)。 
2、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3、外國人居留證明書(申請人向移民署申請)。 
4、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由戶政機關代查)。 
5、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由戶政機關代查)。 
6、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7、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8、相片2張(比照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規格式樣)。 
9、證書規費新臺幣2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二、A女士與B先生於2006年9月21日結婚,本案附件『外國人居留證明書』顯示B先生於2003/9/8~2006/9/8以外勞身分在台居留;2007/1/24~2011/9/28以依親事由在台居留,故其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其居留時間的計算須以2007/1/24~2011/9/28以依親事由在台居留為主,共計4年。但入出境紀錄查詢時間點則以B先生以外勞身分在台居留2003/9/8為起始點迄今。另『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查詢條件包含外勞身分之舊護照號碼。 
 
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依【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第2項第4款規定:「依本法(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或第5條規定申請歸化,且年滿65歲者:72小時以上之證明」…。 
B先生曾上過本所舉辦(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班)課程30小時,並檢附彰化市忠孝國小及花壇鄉花壇國小舉辦(外籍配偶語言學習輔導班)課程時數證明各36小時,共計102小時,已符合規定。 
彰化縣政府100年5月3日府民戶字第1000110214號函(內政部100年4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00056560號函)示:…戶政事務所,於登錄外籍人士上課時數紀錄前,應先向出具證明之機關團體洽查屬實,始得據以登錄;倘經發現有前揭偽造情事,請將相關事證移送警察機關偵辦,於國籍行政資訊系統婚姻品行調查作業系統登錄偽造情事,俟警察機關查證回復後,併同函報本部上揭國籍法規定辦理。… 
 
四、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回復國籍或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國籍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認定之;申請準歸化國籍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之:…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B先生檢附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依規定即可辦理,本案亦陳報縣府轉內政部核發。 
近日接獲縣府戶政科承辦人電話表示:今年100年已接近年底,該附件為99年度,無法得知當事人今年度是否有工作,請當事人另出具工作聲明書說明工作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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