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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問答

姓名條例自 九十年十月十五日開始實施,對於因特殊原因改名之申請有何不同之規定?
1、實施後對於因特殊原因改名者,可有二次機會,但未滿二十歲人未成年人,其第二次改名須待成年後由當事人決定。 
2、第二次改名需提初次設籍謄本及提第一次改名之戶籍謄本。 
3、十四歲以上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需加查詢資料程序,如有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各款規定,則不得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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