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冠姓或不冠姓並經登記後,如重新約定冠姓或不冠姓應如何申辦? 1、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民法第一000條修正規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續中以一次為限」。 2、變更姓氏當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申請變更登記。 3、配偶及子女,亦應隨同變更,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