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於戶籍登記後,可否重新約定改姓? 民法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可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第2項或第3項變更為父生或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