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民國五十六年出生)被收養,生父母為普通婚姻,現欲與養父母終止收養,因母無兄弟,可否依民法一○五九條規定,約定從母姓? 陳先生與養父母終止收養後應回復其本姓(父姓),如欲從母姓,得依民法第1059條第3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辦理變更從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