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收養其越南籍配偶子女為養子女,擬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A先生越南籍配偶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並設有戶籍,日前A先生收養其配偶具有越南國籍之未成年子女為子女,擬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一、本案申請歸化國籍依據法令為國籍法第4條第2項(未成人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3年具未具備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5款要件,亦申歸化),其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由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檢附相關文件:1 準歸化國籍申請書。 2 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須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持居留簽證入境後15日內,向住所所在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至外僑永久居留證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3 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須附外文及中文譯本,並經駐外館處認證及外交部複驗;中文譯本另得由我國公證人予以認證)(未滿14歲者,免附) 4 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未滿14歲者,免附) 5 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該未婚未成年男子年滿18歲、女子年滿16歲者,並檢附駐外館處認證及外交部複驗(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 6 出生證明及親子關係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7 相片2張(背面書寫姓名,比照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規格式樣)。 8 證書規費。(費額為新臺幣200元整,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註明為內政部)。二、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5款要件:1.第2款要件:年滿20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2.第4款要件: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3.第5款要件: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三、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本案當事人已年滿14歲須檢附。(須附外文及中文譯本,並經駐外館處認證及外交部複驗)。四、該未婚未成年男子已年滿18歲,須檢附駐外館處認證及外交部複驗(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五、出生證明及親子關係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須翻譯中文經駐外館處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