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遷出登記 內容: 江女士長子施○長期僑居日本,近日為申請取得日本國籍,其檢附證件,戶籍資料須有1999年(民國88年)12月出境遷出登記,申請補填該筆記事。 分析: 在臺灣地區有戶籍人民,出境滿2年以上,戶政事務所接到其出境通報後,應通知當事人或戶長辦理出境遷出登記,本件經查施○戶籍資料登載「民國98年1月出境民國100年2月逕為遷出登記」,已為出境遷出登記,無法再登載民國88年12月出境遷出記事。本件因已為出境遷出登記,無法再登載民國88年12月出境遷出記事,唯當事人如有需要,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補註歷次出入境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