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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初設戶籍登記
內容: 
謝○民國84年與美國人結婚,88年9月生下1子,取名謝○○,因具雙重國籍身分,均以美國護照出入境,未辦理出生登記,現擬設戶籍,持謝○○之出生證明書欲辦理出生登記。
 
分析: 
國籍法修正公布(民國89年2月9日)時,父為外國人、母為中國人之未成年子女(即於69年2月10日以後出生者),溯及既往具有我國國籍,毋庸申請歸化。謝○○於88年9月出生,屬國籍法修正公布前在國內出生之未成年子女,應向移民署申請定居證後辦理初設戶籍登記,非辦理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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