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原住民身分登記 內容: 王○與其夫林○均為阿美族平地原住民,因婚後未育有子女,遂收養林○○(民國100年5月生)為養女,林○○為非原住民,可否因被具原住民身分之養父母收養而取得原住民身分? 分析: 按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二項: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本案被收養人林○○為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養父母均為阿美族平地原住民,且婚後未育有子女,惟尚未年滿四十歲,依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二項之規定,被收養人林○○應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另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示:收養關係係發生於本法施行後者,當事人被收養時需未滿7歲;養父母需均具原住民身分、年滿40歲且無其他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