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結婚登記 內容: 黃○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並涉及假結婚案,持憑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刑事判決書(101年3月補發)至本所申請撤銷其於93年10月與大陸地區人民姜○之結婚登記。答案: 黃君刑事判決書文末敘明「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因未知本案是否已定讞,且黃君無法提出判定確定證明,為確定本案是否已結案,先行函文高雄地方法院提供本案判定確定或已定讞之證明,以利後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