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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取得原住民身分登記
內容: 
王○原姓名陳○,民國84年9月6日被王○、許○收養從養父姓,被收養時不具原住民身分,養父母亦不具原住民身分,現雙方收養關係仍在,王君生母陳○於民國84年8月17日回復平地民住民身分,王君以生母具原住民身分,欲取得原住民身分。
分析: 
按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王○民國84年被收養從養父姓,被收養時不具原住民身分,養父母亦不具原住民身分,現雙方收養關係仍在,王君生母陳○於民國84年8月17日回復平地民住民身分民國86年4月18日登記,王君以生母具原住民身分,欲取得原住民身分,本案王君被收養時不具原住民身分,如未終止收養,得否以生母回復具民住民身分,而取得原住民身分?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示:王君被收養時,尚未於戶籍資料登記為原住民而不具原住民身分,又王君生母雖取得原住民身分,但王君因為他人收養,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渠與本生父母之親屬關係業已停止,無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規定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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