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 張君與大陸地區女子羅○民國93年結婚,後其妻返回大陸,雙方分居多年,其妻並向大陸人民法院申請判決離婚,於民國98年6月判決離婚生效,張君持經海基會驗證過之民事判決書暨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欲辦理離婚登記? 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所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應先經海基會驗證,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 張君相關文件尚未經我法院裁定認可,請張君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