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登記 內 容:吳○君於民國82年被吳○○、陳○○共同收養,養父母民國85 年離婚,現吳君擬與養父吳○○協議單獨終止收養,其與養父單獨終止收養,可否回復本姓(生父姓)? 結 論:養父母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或養父母離婚者,得單獨與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其效力不及於他方,其未終止收養關係之養父或養母與養子女間之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吳君單獨與養父終止收養後,其與養母之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是以,吳君之稱姓,應依民法第1078條、第1059條規定,於未成年前由養母決定,已成年者,得變更為養母姓或維持本姓(生父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