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君辦理與大陸配偶羅○離婚登記,並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問題:張君與大陸配偶羅○經大陸地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生效,並經彰化地方法院裁定認可確定,欲辦理離婚登記,詢問其所生子女張甲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是否由其本人任之,並辦理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分析:查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記載:…二、婚生女張甲隨被告張○共同生活,原告羅○每月負擔張甲的撫養費…等語;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款,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另依98年12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80238960號函示:「…大陸地區婚姻法上離婚後子女之撫養,實際上乃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其相當於我國民法上離婚後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問題。…」 本案未成年子女張甲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張君任之,於辦理離婚登記後,併同辦理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