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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姓名變更登記
粘君與其配偶謝○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註明次子謝○○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母任之,另註明有關次子謝○○的姓名變更,雙方同意更改從母姓,其次子姓名變更應如何辦理? 
按民法1059條第二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本案粘君與其配偶謝○離婚協議書雖註明次子謝○○的姓名變更,雙方同意更改從母姓,唯仍宜由雙方另以書面(子女從姓變更約定書)約定謝○○變更為母姓,並共同辦理,至其改名部分,則得由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粘君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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