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登記 內 容: 江君詢問其兩名子女陳○○為配偶收養(已經法院裁定認可),於收養登記時,可否改從生母姓「江」? 結 論: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未成年養子女之姓氏應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約定,從養父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江君擬讓其兩名子女改從生母姓,應於收養登記時,由收養者(配偶)與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江君)約定,從養父姓「王」或維持原來之姓「陳」,於辦妥收養登記後,再由法定代理人養父、生母約定,變更改從生母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