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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結離婚登記
內容: 
張君於民國97年與大陸地區人民曾○結婚,因故於102年7月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因兩人又復合,詢問可否於辦妥離婚登記後,續辦結婚登記,應如何辦理? 
結論: 
張君與曾女102年7月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按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於30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再次申辦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得不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曾女於101年6月出境後至103年6月方再入境,本案於辦妥離婚登記後,如欲再辦結婚登記,應依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登記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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